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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武冈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张雄伟 2023-05-23 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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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特别提醒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以下“一问一答(牙膏专刊)”会帮助消费者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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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该定义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辅助摩擦,作用部位为牙齿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洁,与人们日常对牙膏产品的认识基本保持一致。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办法》中对于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进行了限定,须是“膏状”,牙粉、洁牙凝胶、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护理产品等不属于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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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牙膏在上市或进口前需要备案。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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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幽门螺旋杆菌主要存在于人体胃部,没有证据证明,通过使用牙膏刷牙能够对存在于胃部的幽门螺旋杆菌产生影响。此外,口腔是由多种细菌等微生物共存的复杂环境。有研究显示,口腔中可能存在的幽门螺旋杆菌主要集中在唾液和菌斑内。口腔中的幽门螺旋杆菌与牙周病、口臭、胃癌等消化系统疾病的相关性尚缺乏循证医学证据的支持。宣称具有“抗幽门螺旋杆菌”的牙膏等产品可能添加了广谱抑菌剂。如若长期大量使用广谱抑菌剂,可能导致口腔内菌群紊乱,不利于口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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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范围和用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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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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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

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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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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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龋病等口腔疾病应以预防为主,建议保持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定期进行口腔检查,理性选择牙膏产品,不要相信牙膏能够治疗口腔疾病的虚假宣称。

来源:武冈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张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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